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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县2025—2026学年度学校收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蒙政办〔2025〕29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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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拟定的《蒙山县2025—2026学年度学校收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8日
蒙山县2025—2026学年度学校收费
及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小学收费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教育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120号)、《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社保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教财务〔2020〕52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5号)、《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梧州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2〕82号)、《蒙山县物价局 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蒙山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蒙价字〔2019〕4号)、《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蒙山县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蒙发改收费〔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拟订我县2025—2026学年度学校收费及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收费及管理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1.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费入学(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2.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国家补助公用经费标准:经国务院批准,从2023年春季学期起,小学由年生均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年生均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300元/生/年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2025年起特殊教育学生年生均7000元,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拨公用经费。
3.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二)普通高中
1.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梧州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2〕82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164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2.普通高中住宿生的住宿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梧州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梧发改收费〔2022〕82号)文件规定收费,收费标准为:公寓式宿舍250元/生/期(最高限额),非公寓式宿舍65元/生/期。宿舍安装空调的,住宿费可在现行标准上最高加收75元/人/期。
3.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桂教电〔2010〕10号)文件规定,学校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收学费,所免除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 物价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等文件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贫困户学生、农村低保户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收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住宿费),所免除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补助。
4.普通高中学费是指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充,包括:学校公用图书、报刊杂志、参考资料、文体卫生设备、实验、零星购置、仪器设备、公用邮电、公共环境卫生等费用。
5.目前梧州市尚未出台关于综合高中班收费的指导文件,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收费和学生公用经费拨款先参照蒙山县第一中学标准执行,待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遵照执行。
(三)县级中等专业学校
1.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收费项目、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我区公办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88号)和《关于重新明确我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4〕219号)及《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和招生录取费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2005〕370号)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2.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住宿生的住宿费依据(桂价费〔2015〕88号)文件执行,公寓式宿舍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元(最高限额),非公寓式宿舍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最高限额)。
3.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依据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文件执行。
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物价局<关于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14〕93号)文件规定,就读我县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四)公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文件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 物价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贫困户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750元/生/期的,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
3.公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5号)和《蒙山县物价局 财政局 教育局<关于印发蒙山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蒙价字〔2019〕4号)文件规定,按我县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文件规定,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5.经幼儿园及家长双方协商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五)民办学校(幼儿园)
1.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按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费中必须扣除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费用。
2.按照《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157号)文件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 物价局<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全区贫困户适龄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其中: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贫困户幼儿,按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教费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其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750元/生/期的,差额部分可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4.根据《蒙山县物价局<关于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蒙价字〔2018〕18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7月19日起,取消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收费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或按照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文件规定,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6.经幼儿园及家长双方协商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二、收费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要求
(一)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国家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及乡镇公办幼儿园财务由县教育局集中管理。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使用,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管理。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各校要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设置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三)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规范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批准收费的文号、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退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招生简章(广告)中要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批准收费的文号、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四)公办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财政部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票据填写必须做到:写明具体收费项目及金额、收款人签全名、盖学校公章。根据财政部门资金管理规定,从2016年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纳入预算管理,所收取的保教费统一缴存国库;其他学校的收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统一缴存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挪用、贪污,严禁公款私存和挥霍浪费。对收费不开具财政部印发的专用票据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民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备案的学校(幼儿园)银行账户,纳入银行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并通过审计、备案审核等方式加强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及使用监管,对违规乱收费、违规转移办学收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高中学费、住宿费、幼儿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学生缴费就读后,因故中途转(退)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学的,按半个月计收,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
(七)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必要的原则,按照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实际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或学生意见。收取后应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代办服务确有折扣优惠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八)公办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应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可采取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开票,具体以税务机关批复为准,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收取代收费应开具财政部印发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计入学校收费收入。
(九)重申“四不准”规定:不准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摊派收钱收物;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学习资料和其他用品;不准举办初中、小学复读(补习)班和收取假期补课费;不准搭车收费。
三、检查监督
(一)各学校必须做好宣传工作,根据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在校园显著位置公布教育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相关信息,畅通问题反映渠道,提升教育收费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对收费公示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学校要严肃处理。
(二)开学后,县政府将邀请纪委,组织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到各校(幼儿园)进行收费检查。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四、其他事项
各学校(幼儿园)必须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支出,并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
附件:1.2025—2026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览表
2.2025—2026学年度普通高中收费一览表
3.2025—2026学年度县中等专业学校收费一览表
4.2025—2026学年度公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一览表
附件1
2025—2026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一览表
单位:元/生/学期(学年)
|
收费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
服务性 收费 |
校内课后服务费 |
县城公办学校的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120元/生/月;乡镇公办学校校内课后服务费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 |
乡镇及以上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自愿参加校内课后服务的非寄宿制学生。 |
校内课后服务费指学校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正常下班时间期间,由学校按规定提供或组织的校内课后服务;学校必须作为收费主体,按规定程序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学校不得以代收费名义收取课后服务费。 |
|
午间住宿费 |
县城公办学校的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80元/生/月;乡镇公办学校午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最高限额为50元/生/月。 |
乡镇及以上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午间在校住宿的学生。 |
非寄宿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学生在宿舍休息并实施有效管理,可以收取午间住宿费;学校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应具备卫生、消防安全等条件;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另行收取午间住宿费;收取的午间住宿费已包含水电及空调使用费,学校不得另行收取。 | |
|
学生宿舍热水费 |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 |
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的最高限内自行制定,不得营利。 | |
|
伙食费 |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对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 | |
|
代收费 |
教辅材料费 |
由学校向自愿购买的学生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自治区新闻出版、教育等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教辅材料。 |
|
作业本费 |
由学校向自愿购买的学生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根据教学需要,可由学校按照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购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作业本费已由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 | |
|
校外活动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向学生代收自愿参加课外活动(郊游、观看电影、展览、研学)所发生的交通费、门票费用。学校开展研学活动应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
|
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 |
学生住宿费应包含5吨水/生/月、5度电/生/月定额。代收费用仅限于对学生宿舍超过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部分收费,代收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执行。 | |
|
补办证卡 工本费 |
最高不超过10元/卡,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首次办理证卡不得收费,遗失证卡后补办证卡可以收取工本费。 | |
|
校服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 |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执行。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 |
附件2
2025—2026学年度普通高中收费一览表
单位:元/生/学期
|
收费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
事业性 收费 |
学费 |
900元/期 |
县蒙山中学学生。 |
县蒙山中学收费按区示范性高中标准。 |
|
800元/期 |
县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收费参照蒙山县第一中学标准执行。 | ||
|
住宿费 |
公寓宿舍:250元/生/学期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在校住宿学生。 |
1.宿舍费先按基本标准收取。2.如宿舍安装空调,需加收住宿费的,待上级部门重新核定标准批复后,再遵照标准另行收取。 | |
|
非公寓宿舍:65元/生/学期 | ||||
|
服务性 收费 |
学生宿舍热水费 |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1.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2.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的最高限内自行制定,不得营利。 |
|
伙食费 |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对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 | |
|
代收费 |
课本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按实际订数据实收取。 |
|
教辅材料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自治区新闻出版、教育等主管部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教辅材料。 | |
|
作业本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根据教学需要,可由学校按照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购买。 | |
|
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学生住宿费应包含5吨水/生/月、5度电/生/月定额。代收费用仅限于对学生宿舍超过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部分收费,代收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执行。 | |
|
校服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校服管理的规定执行。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 | |
|
体检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1.体检项目及要求按区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按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 |
|
补办证卡工本费 |
最高不超过10元/卡,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首次办理证卡不得收费,遗失证卡后补办证卡可以收取工本费。 | |
|
校外活动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蒙山中学、第一中学学生、蒙山县中等专业学校综合高中班 |
向学生代收自愿参加课外活动(郊游、观看电影、展览、研学)所发生的交通费、门票费用。 |
备注:经自治区教育厅评估认定的自治区星级特色普通高中或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且独立设置、单独成班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班的学费标准可在学校相应档次基础上上浮,最高可上浮30%。具体上浮幅度由各学校根据具体开办的特色班专业成本自主核定后在开学前一个月内报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后公示执行。
附件3
2025—2026学年度县中等专业学校收费一览表
单位:元/生/学年
|
收费类型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 注 |
|
事业性 收费 |
住宿费 |
900元/生/年 |
在校住宿的学生 |
住公寓宿舍学生。 |
|
500元/生/年 |
住非公寓宿舍学生。 | |||
|
服务性 收费 |
学生宿舍 热水费 |
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4元;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立方米38元。 |
在校使用热水的学生 |
1.收费方式为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2.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在规定的最高限内自行制定,不得营利。 |
|
伙食费 |
由学校根据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 |
县中等专业学校学生。 |
对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 | |
|
补办证卡工本费 |
学生因丢失或损坏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需申领补办的,学校可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每证(卡)不超过10元(校园一卡通不超过30元)。 |
补办证卡的在校学生 |
首次为学生办理的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 | |
|
车辆以及场馆等设施使用服务费 |
学校面向社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公共设施使用服务,由学校根据国家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
校外申请使用设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和社会组织 |
| |
|
代收费 |
教材费 |
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预收教材费。一般不超过600元(新生当年教材费除外),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当学年结清,多退少补。 |
县中等专业学校学生。 |
按实际订数据实收取。 |
|
军训 服装费 |
由学校向自愿购买的学生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中等专业学校学生。 |
根据教学需要,可由学校按照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购买。 | |
|
学生宿舍超定额水电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中等专业学校学生。 |
学生住宿费应包含5吨水/生/月、5度电/生/月定额。代收费用仅限于对学生宿舍超过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部分收费,代收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执行。 | |
|
体检费 |
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中等专业学校学生。 |
1.体检项目及要求按区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收费标准按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 |
|
补办证卡 工本费 |
最高不超过10元/卡,由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
县中等专业学校学生。 |
首次办理证卡不得收费,遗失证卡后补办证卡可以收取工本费。 |
附件4
2025—2026学年度公办、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一览表
单位:元/生/学期
|
|
事业性收费 |
服务性收费 |
备注 | ||
|
保育教育费 |
伙食费 | ||||
|
县城公办幼儿园 (园址在县城) |
三岁以下 |
区级示范园 |
1950.00 |
按月预收(多退少补) 由幼儿园根据非营利原则制定价格,对自愿入伙的幼儿收取。 |
1.县幼儿园收费按区级示范幼儿园标准执行。 2.各附设幼儿班(未满五岁)按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 3.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五岁以上(含五岁)]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4.学前一年幼儿满足免除保教费的条件:五岁及五岁以上(2020年8月31日之前出生(含8月31日)),按学籍登记报名。 5.该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 6.学前教育收费不得向幼儿收取课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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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园 |
18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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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示范园 |
16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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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以上 (含三岁) |
区级示范园 |
1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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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园 |
14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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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示范园 |
1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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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办幼儿园 |
三岁以下 |
区级示范园 |
16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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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园 |
149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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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示范园 |
1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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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以上 (含三岁) |
区级示范园 |
13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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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园 |
11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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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示范园 |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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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 |
三岁以下 |
234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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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以上(含三岁) |
18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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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一年公办幼儿园 |
五岁以上(含五岁) |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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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一年民办幼儿园 |
五岁以上(含五岁) |
县城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免除1300元/生/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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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免除1000元/生/期 | |||||
注:经幼儿园及家长双方协商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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